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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部 2012/10/29 9:15:09 | ||||||||||||||||||||||||||||||||||||||||||||||||||||||||||||||||||||||||||||||||||||||||||||||||||||||||||||||
◆ 信息摘要: 标签:基地,科研,共享,设施,开放
缺乏畅通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信息渠道。为此,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指出:“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扩大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向全社会的开放,建立和完善国家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和制度。把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设置开放课题并予以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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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采取多种形式面向企业及社会开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工作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缺乏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法规,缺乏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社会氛围;缺乏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缺乏畅通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信息渠道。 为此,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指出:“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扩大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向全社会的开放,建立和完善国家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和制度。把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等公共科技资源在企业自主创新和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科技部于2006年底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开放意见》)。 《开放意见》从国家的角度,对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工作提出要求,并指导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树立开放共享的观念,大力营造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开放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强调其社会责任和义务,突出社会效益。 《开放意见》要求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将开放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建立信息网站和公共信息交流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向企业及社会发布开放工作信息,主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开放意见》对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面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如开放和共享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和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设置开放课题并予以经费资助;培养科技人才并开展学术交流;开展科普活动;推动产学研战略联盟的形成等。 《开放意见》指出,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工作情况将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以促进开放工作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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