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政产学研资源 | 产业动态 | 研究成果展示 | 理论探讨 | 文化交流 | 关于我们 |
![]() |
|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7/11/30 14:12:3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1月17日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7年11月30日 02 版) |
山东政产学研合作联盟秘书处 版权所有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站长信箱 Copyright © 2012-2013 by http://www.sdzcxyhzl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2025900号 公安备案编号:3701032900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