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政产学研资源 | 产业动态 | 研究成果展示 | 理论探讨 | 文化交流 | 关于我们 |
![]() |
|
|||||||||||||||||||||||||||||||||||||||||||||||||||||||||||||||||||||||||||||||||||||||||||||||||||||||||||||
来源:新华社 2018/1/2 13:08:40 | ||||||||||||||||||||||||||||||||||||||||||||||||||||||||||||||||||||||||||||||||||||||||||||||||||||||||||||||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山东政产学研合作联盟秘书处 版权所有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站长信箱 Copyright © 2012-2013 by http://www.sdzcxyhzl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2025900号 公安备案编号:3701032900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