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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晚报 2018/8/22 15:02:32 | ||||||||||||||||||||||||||||||||||||||||||||||||||||||||||||||||||||||||||||||||||||||||||||||||||||||||||||||
2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 通知提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证明事项,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部予以取消,提报清理目录。可以立即停止执行的,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对立即停止执行存在困难的,说明理由并附具体措施,最迟在2018年10月底前取消。 各市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本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取消。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尽可能予以取消,对建议取消的,要尽快提请修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各地清理情况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省法制办。 各市、各部门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编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根据设定依据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清单最迟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省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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